很別扭。表述上是有一定的問題。但所表達的意思是不容置疑的。其中的“..應不少于五輛”,這就是補充。換句話說:駕校可以上述二類培訓車型混雜。在分級時,摩托車不影響分級。仍以四輪及以上汽車為準。但摩托車必須“..應不少于五輛”。
三、將上述意思歸納之:在本標準所列的15種培訓車型中,除單獨設置三輪及以下摩托車外,駕校分級以四輪及以上培訓車型為準。如同時設置三輪及以下摩托車,摩托車至少設置5輛;單獨設置三輪及以下摩托車時,與四輪及以上分級方法相同。
第三個區別:教練車的配置跟舊標也發生了很大的變化
一直以來,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分為一級、二級和三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新的國家標準對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分級內容做出了調整,一級、二級和三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的主要分級指標包括車輛、場地等,現在,我們來對車輛類型和數量的要求上做一解讀。
1.說明:
按照新國標,將教練車型分類為:教練車車型分為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和有軌電車。
新國標要求:不提供或者僅提供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或輕便摩托車等車型培訓服務的,一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的教練車總數應不少于80輛,二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的教練車總數應不少于40輛,三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的教練車總數應不少于20輛。
除提供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或輕便摩托車等車型培訓服務,還提供其他車型培訓服務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的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或輕便摩托車等車型教練車數量應不少于5輛,且其他車型教練車數量應滿足上述要求。
2.對比:
根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的規模、服務能力以及教學設施設備的配置情況等綜合條件不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2號)規定:①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根據培訓能力分為一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二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和三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三類。②從事一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應當配備大型客車、通用貨車半掛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含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汽車(含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摩托車(含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其他車型(含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等九類車型中3種(含3種)以上的車型;從事二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應當有上述兩種(含兩種)以上的培訓車型;從事三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應當有上述1種培訓車型。
為了保持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分級制度的延續性,新國家標準對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進行了分級,即將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分為一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二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和三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本標準采用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分級方法與《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2號)有所不同。其區別在于,本標準主要是按照培訓規模分級,取消了各級別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培訓車型類別、單類車型數量的具體要求。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2號)規定:①從事一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所配備的教學車輛不少于50輛,且每種車型的教學車輛不少于5輛;②從事二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所配備的教學車輛不少于20輛,且每種車型的教學車輛不少于5輛③從事三級普通機動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