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登記規定》(公安部令第124號)第四十五條規定: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車輛管理所申領臨時行駛車號牌:
(一)未銷售的;
(二)購買、調撥、贈予等方式獲得機動車后尚未注冊登記的;
(三)進行科研、定型試驗的;
(四)因軸荷、總質量、外廓尺寸超出國家標準不予辦理注冊登記的特型機動車。
第四十六條規定:對申請臨時機動車號牌的,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屬于本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需要在本行政轄區內臨時行駛的,核發有效期不超過十五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需要跨行政轄區臨時行駛的,核發有效期不超過三十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屬于本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情形的,核發有效期不超過九十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
因號牌制作的原因,無法在規定時限內核發號牌的,車輛管理所應當核發有效期不超過十五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
對具有本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之一,機動車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領臨時行駛車號牌的,車輛管理所核發臨時行駛車號牌不得超過三次。
以上規定已經明確,車管所在核發臨時機動車號牌時,要按照行駛區域的不同來核發轄區內或跨轄區的臨時行駛車號牌。在濟南購買并且在濟南注冊的車輛無需核發跨轄區的臨時行駛車號牌。目前,濟南市全市有32個機動車注冊點,可滿足新車車主就近辦理新車注冊,所以,對在濟南購車并且在濟南注冊的車輛無需核發跨行政轄區的臨時行駛車號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