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來,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分為一級、二級和三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新的國家標準對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分級內容做出了調整,一級、二級和三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的主要分級指標包括車輛、場地等,現在,我們來對車輛類型和數量的要求上做一解讀。
1
.說明:
按照新國標,將教練車型分類為:教練車車型分為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和有軌電車。
新國標要求:不提供或者僅提供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或輕便摩托車等車型培訓服務的,一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的教練車總數應不少于
80
輛,二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的教練車總數應不少于
40
輛,三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的教練車總數應不少于
20
輛。
除提供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或輕便摩托車等車型培訓服務,還提供其他車型培訓服務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的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或輕便摩托車等車型教練車數量應不少于
5
輛,且其他車型教練車數量應滿足上述要求。
2
.對比:
根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的規模、服務能力以及教學設施設備的配置情況等綜合條件不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交通部令
2006
年第
2
號)規定:①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根據培訓能力分為一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二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和三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三類。②從事一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應當配備大型客車、通用貨車半掛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含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汽車(含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摩托車(含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其他車型(含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等九類車型中
3
種(含
3
種)以上的車型;從事二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應當有上述兩種(含兩種)以上的培訓車型;從事三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應當有上述
1
種培訓車型。
為了保持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分級制度的延續性,新國家標準對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進行了分級,即將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分為一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二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和三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本標準采用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分級方法與《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交通部令
2006
年第
2
號)有所不同。其區別在于,本標準主要是按照培訓規模分級,取消了各級別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培訓車型類別、單類車型數量的具體要求。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交通部令
2006
年第
2
號)規定:①從事一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所配備的教學車輛不少于
50
輛,且每種車型的教學車輛不少于
5
輛;②從事二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所配備的教學車輛不少于
20
輛,且每種車型的教學車輛不少于
5
輛③從事三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所配備的教學車輛不少于
10
輛。
新國標在《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交通部令
2006
年第
2
號)的基礎上,適當提高了三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教練車數量的要求,即由具備
10
輛教練車,調整為具備
20
輛教練車;同時,新標準還分別提高了一級和二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教練車數量要求,即分別由具備
50
輛、
20
輛教練車調整為具備
80
輛、
40
輛教練車。需要注意的是,這項要求不包括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或輕便摩托車等車型教練車的數量。
3
.解讀:
從全國調研的情況來看,小型汽車是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的主要培訓車型,尤其隨著現在學車人群結構的變化,大部分學員是出于生活的需要學小車買小轎車,把汽車作為一種代步工具;而學大車的群眾是為了工作,是一種生存技能需要。目前在經濟發達省份如江蘇、浙江等地區看來,這種需求占比較小而且有繼續縮小的發展趨勢。原一級和二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點多、面廣。配備的大型貨車、大型客車、中型客車、牽引車等車型數量遠遠超過培訓實際需求,普遍存在培訓資源浪費、培訓業務不飽和等問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為了降低培訓成本,普遍采用應試教育、壓縮培訓學時等手段,致使培訓質量不高。
因此,新的國家標準主要是按照培訓規模大小進行分級,并結合不同的規模對教學設備、關鍵崗位人員數量配備等提出了進一步的需求。這種分級方法能夠確保所有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根據所從事的培訓車型的培訓需求,配置相應的教學設施、設備、人員等,滿足《機動車駕駛培訓教學與考試大綱》(交運發
{2012}729
號)的基本要求。同時還有以下優點:一是鼓勵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的專業化發展,防止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盲目攀比、增資、擴大業務范圍,忽視培訓質量,在保證廣大學員學習駕駛技能便利性的同時,提高培訓質量;二是促進大型貨車、大型客車、中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等準駕車型開展規模化集中培訓,避免資源浪費、市場惡性競爭,確保學員培訓質量;三是有利于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行業根據培訓實際需求科學規劃發展,也有利于道路運輸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市場實施行業管理。
2012
年,中央下發的《國務院關于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見》(國發
{2012}30
號)要求提高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準入門檻,其中強調:教練車數量及與之直接相關的教練場地面積等是影響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培訓能力的重要指標,其要求應當視請予以提高。
而由于受到當地人口數量、土地使用等條件的影響,全國各地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行業發展不平衡的現象較為明顯。根據調查數據分析,目前全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教練車數量規模情況如下:一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教練車總數平均為
63
輛,一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教練車總數平均為
29
輛,一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教練車總數平均為
14
輛。故而,在此次標準修訂中,為了貫徹《國務院關于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見》意見精神,加高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的準入門檻和規模化水平,并進一步提升縣級行政區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的培訓能力,方便學員學車,對一級、二級、三級駕校車輛數量的要求均有不同幅度的提高。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交通部令
2006
年第
2
號)要求一級和二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每種車型的教練車數量應不少于
5
輛。教練車數量與當地該車型的學駕人數緊密相關,而全國各地不同車型的學駕人數分配相對不平衡,例如相對鄉村而言,分布在城市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的大中型車輛(大型貨車、大型客車、中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的學駕人數較少。根據實際調研的情況,全國一級和二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的大中型車輛教練車普遍存在資源閑置、浪費的現象。因此,本標準取消了該項要求,一方面,主管部門希望各車型教練車數量配置由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根據市場需求自行調節,另一方面,也是為了引導大車培訓職業化、專業化發展方向的一大前奏和伏筆。